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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图书馆馆外流通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5/12 17:52:06 点击:2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延伸公共图书馆服务触角,规范济宁市图书馆馆外流通点建设、运行与管理,健全总分馆服务体系,保障国有文献资产安全,提升基层公共阅读服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及济宁市总分馆制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馆外流通点坚持共建共享、免费开放、规范运维、动态管理原则,实行协议准入、定期巡检、考核评估、动态退出机制。

第二章 人员组织

第三条 总馆管理团队

济宁市图书馆社会服务部作为馆外流通点主管门,设置专人负责流通点统筹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郭春春:担任组长负责流通点申请受理、实地勘查、协议签订、点位设立与退出全流程工作;组织开展流通点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定期巡检、年度考核评估;

张晓梅:统筹图书调拨轮换、资产盘点,收集流通点工作台账、读者需求;

孙卓伟:指导流通点开展阅读推广活动,协调解决运行中各类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准入

第四条 申请设立馆外流通点合作单位应当具备条件:

1、具备固定室内阅览场地,具备防火、防潮、防盗、防尘基础条件。

2、配备兼职管理人员1名及以上,承担点位日常图书管护。

3、承诺图书仅用于公益阅读服务,不得用于商业经营。

4、愿意配合总馆开展图书接收、上架、借还登记、台账统计、阅读推广工作。

第五条 设立流程

1、济宁市图书馆实地勘查评估场地条件。

2、审核通过,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总馆完成图书编目加工,完成图书配送,正式挂牌运行。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共建合作单位承担流通点场地主体安全责任,落实防火、防盗、防潮、防尘措施,排查用电、消防隐患。

第七条 严禁在流通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做好图书文献防护,防范火灾、水渍造成图书损毁。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