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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图书馆地方文献征集细则
发布时间:2024/2/1 10:41:31 点击:3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系统、规范地开展地方文献征集工作,完整保存济宁地方历史文化记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济宁市图书馆地方文献征集工作专项计划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地方文献,是指内容上、人物上、地域上、载体上与济宁市(含所属区、县、市)相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种类型的文献资料。

 第三条 地方文献征集工作遵循“全面征集、重点突出、无偿为主、鼓励捐赠、统一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济宁市图书馆特藏部及相关协作部门开展的地方文献征集、接收、鉴定、管理、利用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特藏部作为责任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年度征集计划; (二)负责具体征集工作的宣传、联络、访求与接收;(三)负责对征集文献进行初步鉴定、登记与整理;(四)负责组织文献的编目、送藏与相关档案管理; (五)负责与捐赠者的日常沟通、关系维护与致谢工作;(六)牵头组织基于地方文献的开发利用与宣传推广活动。

 第六条 采编部:负责对征集入藏的文献进行正式编目、分类与数据录入,纳入馆藏管理体系。

 第七条 技术部:负责为文献的数字化复制、长期保存、网络平台展示与数据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建立与区县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党史研究院等单位的常态化协作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征集。

 

第三章 征集范围与重点

 

第九 征集范围以《专项计划方案》所列内容为准,重点包括: (一)地方史志史料:市志、区县志、乡镇志、村志、行业志、部门志、企业志、人物志、大事记等。 (二)地方出版物与资料:本市各级单位编印的图书、报刊、内部资料、统计资料、科研成果、会议文集等。 (三)人士著述:济宁籍或曾在济宁工作生活人士的著作、手稿、日记、信札、笔记、回忆录、书画作品、音像资料等。 (四)家谱族谱:济宁地区各姓氏的家谱、族谱、宗谱等。 (五)非书资料:反映济宁历史风貌、民俗活动、重大事件的老照片、金石拓片、账本、地契、宣传画、音像制品、数字资源等。 (六)革命文献与特色文献:与济宁相关的革命历史文献,以及运河文化、儒家文化等特色主题文献。

 第十条 不予征集范围: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文献。 (二)内容低下、宣扬封建迷信、观点反动的文献。 (三)著作权存在严重争议的文献。 (四)其它不符合本馆收藏政策的文献。

 第十一 时间范围上,坚持古今并重,优先征集1949年以前的珍贵历史文献、改革开放以来的重要资料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当代数字文献。

 

第四章 征集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 主要方式: (一)无偿捐赠: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无偿捐赠。本馆接收后,将向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  )代管与复制:对不愿捐赠原件的珍贵文献,可协商签订《代管协议》由本馆代为保管,或由本馆进行数字化复制、复印、拍照后返还原件。 三)呈缴:参照本市出版物呈缴本制度进行 四)主动访求:对重点单位、重要人士进行专门走访和征集。 五)交换:与相关机构建立文献交换关系。

 第十三 接收程序: (一)初步沟通:记录文献来源、基本信息和捐赠意愿。 (二)实物接收:1. 现场接收:与捐赠者/移交方共同清点,可以书面形式确立交接清单,双方签字确认。 2. 邮寄接收:收到寄件后,立即核对并联系寄件人,确认无误后补办接收手续。 (三)初步鉴定:由特藏部工作人员对文献的真伪、版本、品相、价值等进行初步判断,必要时邀请专家参与。 (四)登记建档:对征集到的文献逐件填写《地方文献征集登记目录》,记录文献基本信息、来源、捐赠者信息等。

 第十四 致谢与反馈: (一)对所有无偿捐赠者,均须在接收后及时颁发捐赠证书。 (二)对重要捐赠者或大批量捐赠,可酌情通过官网、官微等平台进行宣传,或举行捐赠仪式。 (三)接受向捐赠者反馈其捐赠文献的入藏整理与利用情况。

 

第五章 整理、管理与利用

 

第十五 接收后的文献由特藏部负责初步整理与保管,并及时移送采编部进行正式编目。编目标准按本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 所有入藏文献均须纳入本馆馆藏管理系统,并提供公共检索查询服务。

第十七 根据文献的珍贵程度和载体特性,提供相应的恒温恒湿、防虫、防霉、防火、防盗等科学保存条件。珍贵文献应设立专库或专架存放。

第十八 在遵守知识产权法规和保护文献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下方式积极开发利用: (一)设立“济宁地方文献”专题阅览区,提供现场阅览服务。 (二)定期策划举办地方文献专题展览、讲座、读者沙龙活动。 (三)开展数字化加工,建设地方文献数字资源库,提供在线阅览(在版权允许范围内)。 (四)为政府部门、学术研究机构及社会公众提供参考咨询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 本细则由济宁市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