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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图书馆志愿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2/1 12:00:20 点击:461


济宁市图书馆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济宁市图书馆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济宁市图书馆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济宁市图书馆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我馆登记报名、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含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 鼓励、引导志愿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名登记,成为济宁市图书馆志愿者,以便参与志愿服务,享受专业培训、服务认证、表彰激励等服务。

第二章 招募与注册

第四条 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团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

志愿者主要在各服务窗口以及读者活动现场工作。具体包括:自助设备的使用咨询、文明巡视、文明劝导、读者咨询、借阅引导、自习室管理及阅读推广活动。

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和岗位需求情况,通过媒体、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志愿者需求数量、岗位要求、报名方式和服务时间等招募信息,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需具备以下

基本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自觉践行志愿服务精神,具有崇高的奉献精神。

(二)年龄18-25岁,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品行端正,擅长交流,举止文明,有责任心。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济宁市图书馆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志愿者注册程序如下:

凡符合志愿者注册条件并志愿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或团体,可到济宁市图书馆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现场报名,填写个人的基本信息,即可完成报名。申请人身份证号是报名的必要认证信息。

第七条 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的部门对志愿者服务时间进行计时,并记录进志愿者证。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三)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五)获取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六)申请注销志愿者身份。

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四)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六)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七)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培训细则

第十条 济宁市图书馆学雷锋志愿服务站负责济宁市图书馆志愿者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部室给予积极配合并负责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加强日常管理,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一)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需佩戴志愿者工作证或绶带。

(二)志愿者的培训工作主要由服务部门负责,须向志愿者讲解图书馆概况、志愿者工作内容及注意事项,不断提高图书馆志愿者的服务水平。

(三)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部室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证明,并记录在志愿者证上,作为对志愿者评价认证和激励表彰的主要依据。

(四)对在志愿服务中未能按时到岗或者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将建立诚信档案,超过三次者将取消志愿者身份。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需求对接机制和项目管理机制。

(一)按照“服务对象所需、志愿者所能”的原则,制定志愿服务需求计划,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及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吸引志愿者广泛参与。

(二)可依托本地高校志愿者团体,通过签订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为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提供方便。

第五章 表彰与激励

第十三条 逐步完善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志愿者表彰激励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志愿者优秀个人奖、志愿服务团队组织奖等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和相应奖励。

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文化宣传设施,广泛宣传实践中涌现出的优秀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典型事迹,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志愿者队伍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济宁市图书馆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