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图书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济宁市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为Library Society of Jining,缩写LSJ。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图书馆及相关行业或机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地区性、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引导图书馆行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管理,推动科技进步,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我市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充分动员和团结全市图书馆工作者及其相关专业人士,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文化强市 首善之区”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学术民主、公正、独立和创新,致力于繁荣学术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和信息化的发展,促进图书馆人才的成长,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学会组织在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学会是山东省图书馆学会团体会员,是济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济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本学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宁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有关单位的业务指导。学会挂靠济宁市图书馆,其办事机构的党、政工作隶属济宁市图书馆。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山东省济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业务范围是围绕本市图书馆业务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 活跃学术思想,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研究活动,开展市内外学术交流;
(二) 承担上级政府机关及相关社会机构委托的课题研究与工作项目;介绍、推广国内外图书馆学及相关学科优秀科研成果与先进技术,促进学术成果的转化;
(三) 普及图书馆学、信息科学和信息技术基本知识,面向社会开展图书馆学专业咨询、科普宣传以及其他公益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倡导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四) 为本市的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为科研服务,做科研的信息支撑系统;为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政策提供咨询与合理化建议;为建立各种类型图书馆提供咨询服务;
(五) 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
(六) 发现、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和图书馆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促进图书馆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建设,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七) 发展会员,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八) 密切与各分支机构、各县市区图书馆、各级各类图书馆及相关社会团体的协作协调,发挥学会的整体效益;
(九) 促进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学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主要由本市公共图书馆、科研系统图书馆、学校系统图书馆和其他各系统有关单位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承认本学会的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学会批准后成为会员。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会员条件如下:
(一)个人会员
(1)具有助理馆员、助教、助理工程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当水平的图书馆工作者或从事图书馆学教育者;
(2)高等院校图书馆学专业及其相关专业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在图书情报资料工作1年以上;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具有2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历,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图书馆及相关行业和机构的工作者;
(4)热心参加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政府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和机构的人士。
(二)团体会员
凡自愿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各级各类图书馆、信息情报机构及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学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并报理事会备案;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学会有关学术活动;
(4)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5)参加本学会组织推荐的优秀科研成果评奖;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学会有关活动;
(2)优惠或免费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支持;
(4)可请示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2)自觉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学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2)自觉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代表大会由个人会员代表、上届理事会和特邀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热心学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每届成员更新不少于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挂靠单位提名);
(三)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各专业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各专业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以及各专业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挂靠单位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和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事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7月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