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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报告公开
发布时间:2019/3/10 10:36:38 点击:2507

济宁市图书馆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情况


一、济宁市图书馆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图书馆

住所:济宁市运河路138号

宗旨:保存借阅图书资料,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图书/文献/报刊/音像资料>采编与储藏;图书资料借阅;图书资料网络系统<设计/维护/管理>;文献数字化处理;图书馆学研究;<图书/期刊/资料>编辑出版;知识培训与社会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法定代表人:马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4314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二、济宁市图书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定名为 济宁市图书馆

第二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

保存借阅图书资料,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图书/文献/报刊/音像资料>采编与储藏。

(二) 图书资料借阅;图书资料网络系统<设计/维护/管理>

(三) 文献数字化处理;图书馆学研究;<图书/期刊/资料>编辑出版。

(四) 知识培训与社会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馆长办公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提出终止动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查阅(决策机构)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馆长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馆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特殊情况下,副馆长受馆长,委托或经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代行上述(职责)职权。

第十条 馆长由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任命。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规定收费,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单位用人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馆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查同意,自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馆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济宁市事业单位管理局、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济宁市事业单位管理局、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和院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0101 济宁市图书馆馆长办公会 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制定,由 济宁市图书馆馆长办公会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济宁市图书馆法人年度检查信息


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2018年度,我单位在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领导下,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采编工作。

全年共计采购各类新书8143/21078册,新增书目数据8664条。

二、读者服务工作。

一是图书流通,全年完成图书借阅流通总量214300余册次,接待各类到馆读者350000余人次,推荐图书、报刊2000余种。

二是期刊整理,整理报刊合订本3638册。

三、地方文献和古籍保护工作。

征集地方文献图书、期刊400余种600余册,我市一百余种古籍入选珍贵古籍名录,三家古籍保护单位入选省级重点保护单位。

四、馆外流通服务。

坚持为部队、社区、单位、学校分馆提供送书服务工作,全年馆外流通图书达6.5万人次。

五、济宁市网络图书馆开通。

面向济宁市所有IP免费开通了网络图书馆,为广大市民提供了海量的网络图书。